事项编码 | 000524003000 | ||
事项名称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且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县级民政部门逐一审定申请人的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集中会审后审批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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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发放生活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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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法律】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县级民政部门逐一审定申请从的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集中会审后审批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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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