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524014000 | ||
事项名称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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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对已审批的优抚对象发放补助,落实相关待遇。 4.实施责任:实行社会化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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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1-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15〕26号)) 2.同1-2 3.同1-1 4.《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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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