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330006030001 | ||
事项名称 | 对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登记保存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2009年修订本)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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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统计局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经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执行责任: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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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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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