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568001000 | ||
事项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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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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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