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11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
||
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步骤、工作要求。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资料,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检查经营者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3.处理责任:检查发现经营者资质条件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11号) 第三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