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三号)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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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步骤、工作要求。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检查经营者提交的相关资料,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检查经营者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3.处理责任:检查发现经营者资质条件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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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三号)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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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