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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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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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备案和黑名单制度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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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