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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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①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②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①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②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审核通过后,应当进行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当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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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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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