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出租车公共服务投诉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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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托克托县 交通运输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投诉处理法定期限、乘客需要提供的信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乘客和车辆营运的情况;调查核实乘客陈述的事实及争议的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乘客和当事司机的陈述以及调出GPS相关轨迹,定性投诉事件性质,确认投诉有效,当事司机却有过错的,乘坐时起到受理时止的车费由当事司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当事司机执行处理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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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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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