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51018019W00 | ||
事项名称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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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交通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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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