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部委规章】《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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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交通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1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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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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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