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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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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林草局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2.审核公示责任:对奖励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表彰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奖励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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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版)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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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