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汇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信息汇总
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修订)第十九条《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责任主体 县林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野外用火的许可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告知责任:告知毗邻地区批准用火时间、地点等情况。


    6.监管责任:用火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监管,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