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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150120060000
事项名称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责任主体 县农牧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8.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