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普通工业项目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设定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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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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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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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