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且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停止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