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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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停止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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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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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