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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982D/2023-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古城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2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982D/2023-0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古城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23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各职能部门与各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3-04-2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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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各职能部门与各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各镇责任 主体责任部门 配合责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备注
一、城乡管理领域(38项)
1 对我县《赋予各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筑垃圾、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等涉及城乡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宜 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发现相关线索及时通报各镇,配合各镇开展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2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五条。

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活垃圾治理、户厕改建) 建立健全规范相关制度,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资料和反馈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考评。乡村振兴及农牧部门履行改厕工作牵头责任,开展户厕改建摸排工作,科学制定改厕计划,严格改厕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改厕和垃圾治理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1、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各镇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设施)或独立的垃圾转运站、购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确保行政村产生的垃圾得到处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保洁人员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进行自查和评分。
2.做好户厕改建摸排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改厕计划,因地制宜选好模式,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充分发动群众,强化对改厕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户厕档案,及时更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各镇 托克托县乡村振兴局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2021-2025年)》(厅发〔2022〕2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8号)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改建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4号)全文。


4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各镇报送的监测对象名单后,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审核,形成会商研判名单进行审定,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查、重点审查,综合审定后书面批复有关镇,并进行公告,组织各镇录入系统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及时向农牧户进行反馈;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按照相关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以防止返贫致贫消除风险隐患为前提,综合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3个方面情况,开展防返贫监测工作,应纳尽纳、不限制规模。针对新识别监测对象要通过走访排查、农牧户授权、民主评议公开、各镇审核后报乡村振兴部门审定,最终审定并公告后各镇统一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新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对于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按照程序开展入户核查、评议公示、各镇验收审核后报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待书面批复公告后进行系统标注。按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监测和动态管理工作。精准落实对监测对象的帮扶措施,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展帮扶。 各镇 托克托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党农牧组发〔2021〕2号)全文。

5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县委、政府提供意见建议,提出县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
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将确权到各镇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地区“三资”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县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置等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牧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号)。
6 农村房屋排查 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安全情况排查工作,组织各镇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对镇上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开展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各镇,组织各镇按照鉴定结果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对农村房屋鉴定、建设等提供技术指导。 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将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立台账,上报住建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按照鉴定结果制定整治措施,分类落实整治措施。 各镇 托克托县住建局等部门 《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动态监测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7 社区协商工作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社区协商议事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社区协商议事成功案例,推进社区协商规范化、常态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议事会、民情恳谈会、党建联席会等各项工作机制,为社区协商议事搭建载体。组织社区广泛开展协商议事活动,做好协商议事活动记录,提高社区协商成果运用。 各镇 托克托县民政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三条。
8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托克托县卫健委、住建局、水务局 各镇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

9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监督管理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发现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托克托县文化和旅游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

10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工作程序,指导辖区内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级评议。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工作。指导危房改造对象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托克托县住建局、财政局 各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

11 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及项目内容清单。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项目有关的立项、资金计划申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筹措和年度预算编制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手续。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监检和电梯检验检测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
掌握辖区内老旧小区基本情况、配套设施运行状况。做好改造政策宣传,动员居民自愿出资参与改造。社区要统筹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发动、群众意愿征集、整理群众诉求、反馈意见建议、拟定改造内容清单、化解矛盾纠纷、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监督、落实改造后小区管理模式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管理局等部门 各镇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优化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工改办〔2021〕45号)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全文。

1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相关手续。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托克托县住建局 各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13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52号)全文。
14 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15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各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16 村庄、集镇建设的管理、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工作。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开展村庄、集镇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整理归档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依法查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改)第六十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7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项目组织实施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分配和退出及后期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发放等工作。负责为各办事处提供和整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的年度审核数据信息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收缴工作。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使用情况。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申请环节的初审、复审、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意见收集、纠纷调解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 各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8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者调整。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物业管理领域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进行业主委员会备案,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不能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监督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移交、接管和退出。负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托克托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发改委、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全文;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19 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根据自治区政府赋权,依法查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托克托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各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0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监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影响。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托克托县住建局、城管大队 各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1 城镇绿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开展古树养护管理、监测植物疫情、绿化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治、绿地普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城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 托克托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业局等部门 各镇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2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各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3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对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社会生活噪音污染进行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确认等工作。 托克托县住建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24 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25 解决群众的信访事项,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 信访部门履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等职责。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
各镇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各镇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信访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协调化解发生在辖区内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辖区内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 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 托克托县信访局 各镇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6 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各镇为社会服务工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员资格条件配备社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监督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招聘社工,指导承接主体配齐社工,依法依规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各镇坚持社工的专业化方向,按要求使用社工。 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工作平台的党建和管理工作,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托克托县民政局等部门 各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2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推动全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创新提升基层治理和服务能力行动计(2021—2025年)》(内民政发〔2021〕102号)。

27 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部门审批。 托克托县民政局 各镇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9号)全文。

28 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长期监护。负责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的制定、宣传、检查、督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团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理辖区内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对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摸底排查、建档、动态管理,定期探访。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托克托县民政局、团委、妇联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29 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享受政府扶助审批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探访工作。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开展医疗服务,建设“老年友善医院”,持续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功能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做好辖区老年人信息摸查,采集、反映老年人需求及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关爱工作;做好辖区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助餐服务、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政府扶助项目受理、核实工作,按要求向民政报送相关数据,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关注老年人健康,倡导老年人家庭参与老年人失能失智预防活动,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托克托县民政局、卫健委等部门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通过)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30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孤儿等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对各镇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审核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救助资金,统计汇总各类救助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 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的受理、核实、家庭状况定期核实、审核确认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镇 托克托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内党办发〔20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67号)。

31 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应急管理、民政、发改、卫健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安置,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履行救助工作程序,并建立台账。 托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发改委、卫健委等部门 各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2 特殊群体补贴的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管理监督。残联审核认定残疾人证和重度残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初审材料退回各镇,审核合格的转送民政部门进行审定。民政部门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各镇书面告知原因;审定合格的及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三民”生活补助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放。
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初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录入,并报送残联审核。
受理、核实高龄津贴、“三民”生活补助金、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精简退职补助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发放对象情况,按月上报资金发放清册。
托克托县民政局、残联、财政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通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规〔201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2022〕906号)全文。

3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审核结算各镇报送的医疗救助申请。直接办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医疗救助。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费征缴的组织动员等工作。受理医疗救助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后,报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结算。 托克托县医保局 各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第二项。

3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缴费、宣传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协助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托克托县医保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35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相关工作 负责本级医保经办服务。依托各镇(村)便民服务中心、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代办帮办等方式,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指导基层规范医保经办管理和服务。 健全辖区内村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基层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在各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群众经常办理的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常驻工作人员备案、异地转诊人员备案,门(急)诊费用零星(手工)报销、转诊备案、外埠长期居住人员住院费用零星(手工)报销、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用零星(手工)报销、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手工)报销等医保服务下沉事项,提升基层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托克托县医保局 各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四)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二)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全文。

36 城乡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劳动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补贴等审核、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各镇的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配合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动态管理工作;开展辖区城乡劳动力 相关实名制信息的录入、汇总工作;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各类报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手就、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组织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受理和初审就业援助申请,协助落实就业政策;初审、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县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3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指导和监督考核各镇的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丧葬费领取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做好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村协办员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注销等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全文。
38 组织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工作。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及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人口抽样调查等常规统计调查工作 托克托县统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7号)全文。

二、自然资源领域(35项)
39 对国土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上级部门定期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并组织对图斑共同进行实地核查、合法性判定及系统填报工作。对判定为违法图斑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并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 要结合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每月对全县耕地进行1次全覆盖卫片巡查,各镇综合执法局实地核查,确认违法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置。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第、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40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核实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按照职责分工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法查处。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五、七十二、七十四、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41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做好卫片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即报告各镇人民政府。 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相关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4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各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各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及范围后作出相应处罚。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4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 条件的处罚 各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各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镇执法部门定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报县自然资源部门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后作出相应处罚。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44 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45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做好卫片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各镇人民政府。 发现违法行为后,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46 编制各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各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技术指导、审核。 负责组织编制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部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第、第十四条。

47 农村宅基地管理 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负责对宅基地的审批,加强日常监管。 托克托县农牧局、自然资源部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48 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城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在各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各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上级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七条。

49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监督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并予以审查处理。 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0 对非法采矿(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县执法机构或部门处理。县级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部门对涉及案件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立案查处,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辖区矿产企业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如发现违法线索后,需要移交的可向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处理,涉及河道内非法采砂应向水利部门移交,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第四条。

51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接到举报或各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巡查,发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5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53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各镇。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4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水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55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各镇。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6 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处罚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各镇。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7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实时通报告知各镇。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8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水利部门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报县水利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59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水利部门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县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发现后及时劝阻、取证,并立即上报县级水利部门。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60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62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3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4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5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6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各镇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7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8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69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镇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70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县人民政府和周边县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各镇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71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条。

72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抽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73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门。 托克托县水务局 各镇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农牧领域(59项)
74 农机安全监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负责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农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推行农牧业机械安全“网格化”监管。 1.定期对辖区内有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维修农机场所进行排查,对农机服务组织、合作社、农机大户或农机作业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宣传农户正确操作农机保证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各镇场农机安全网格化管理。
托克托县农牧、工科局、市场监管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九条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全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21〕1号)全文。

75 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政策,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负责组织实施农机惠农补贴等支持农机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农机安全使用和学法、懂法、守法宣传教育。负责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1.配合县农牧部门做好农机惠农补贴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违章行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3.配合县农牧部门开展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文。

76 农机事故应急处理 制订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机械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县农牧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要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定期将农机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牧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当向上级农牧部门报告。 1.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县农牧部门报告,督促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协助保护好现场。
2.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3.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4.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托克托县农牧局、公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交通运输厅 农牧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发〔2021〕64号)。

7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 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变更、转移、注销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换证、补证、注销、培训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机操作考试及农机牌照、操作证件的发放。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上下互动做好农机检验、安全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农户挂牌和操作证的办理。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7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发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发现违法行为后,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取劝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及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79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协助农牧局和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选址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责任部门 各镇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80 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监测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监测;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81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 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业生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预报,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布本地区病虫害信息,承担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发现或接到有关的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各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1.负责组建乡村防控队伍,统筹网格力量对农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3.按上级业务部门发布的病虫害信息,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进行防控与防治,组织防控技术人员定期培训。
4.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82 动物防疫工作 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承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对动物防疫技术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培训 。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在发生疫情时,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疑似染疫及经检验检测确定染疫的动物采取对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措施。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监测、流调、预防、防疫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2.宣传动物疫病免疫、检疫、消毒灭源、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员管理技术培训,组织防疫员参加疫病防治工作,进行疫病普查、流调、免疫档案建立。
3.定期监测辖区内的动物疫情并报告,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的防疫管理工作以及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如实做好当地动物的死亡信息详情,并及时向上级农牧主管部门汇报。
4.协助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负责疫情上报,协助县直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5.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6.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四条、第七条。

83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1.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2.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 托克托县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号中(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第(十九)项。

84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1.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配合农牧主管部门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及引进动物落地监管工作。
2.配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四条。

8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基层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2.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86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对辖区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县级农牧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87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情规定的处罚 发现不遵守县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88 对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对辖区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科技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七条。
89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对辖区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定期巡察,及时取证并立即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90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对辖区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及时劝告制止,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91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92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93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发现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列举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区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免疫的宣传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94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发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条。
95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发现未按处置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对在辖区内发现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及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四十九条。

96 对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处罚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对辖区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行为做好定期巡查跟踪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六十七条。
97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发现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发现辖区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98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行政处罚。 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屠宰厂的监督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公布)第四十二条。
99 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屠宰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场所设施、卫生消毒、规范屠宰流程及操作等;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在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置。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牛羊屠宰的检疫、环境卫生治理、废水废物排放以及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等牛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2016年公布)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100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发现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装载前和卸载后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配合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进行实地核查,协助其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101 对从自治区外或者跨盟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通过)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公布)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102 对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收购生鲜乳的处罚;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生鲜乳的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乳品质量的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公布)第六十条、第二十四条。
103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对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配合做好辖区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施行)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104 畜禽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技术指导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优良品种改良、品种保护、养殖技术推广使用工作;制定畜禽改良、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镇畜牧业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家畜改良员技术培训,从业资格证发放、注销等工作。 组织、实施管理辖区的家畜改良工作,并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畜牧业政策性补贴审核等工作;对家畜改良员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05 农业保险补贴保障 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种植业保险工作,做好农业保险补贴保障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程序;协助财政部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协助组织农业保险宣传、服务咨询、组织承保和开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第(二十一)、(二十二)项(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476号)。

106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兽药生产经营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107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对有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发现假劣兽药进行查封、扣押时承担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事后监管责任。 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假劣兽药的监督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1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级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0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 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通过)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经〔2013〕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110 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依据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配合县级部门开展对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的服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供销社、乡村振兴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29号)全文;
《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内党农牧办发〔2020〕114号)全文;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意见》(内党农牧办发〔2020〕12号)全文。

111 渔业管理工作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拟定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并执行渔业有关任务;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船舶登记》,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做好水面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合法进行渔业生产养殖、鱼苗引进工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改善和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进行渔业科技培训、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对渔业生产进行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负责有关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进行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值渔业资源。 协助渔业管理部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生产日常监督、上报、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具体实施辖区内拟定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协助承担辖区内的渔业行业培训、渔情信息采集等公共信息服务,渔业技术普及及推广服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5号修订)第三条。

1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贯彻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查处违反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农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提供相关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开展宅基地相关工作;县级经营管理机构和各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八十八条。

113 (村)级财务管理 县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镇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项“三资”管理制度;协调财政部门或各镇负责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各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各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各镇未设立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或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接由县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各镇 托克托县农牧局、财政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114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实地督导检查及试验示范,负责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工作,推广废旧农膜污染的防治技术。 负责辖区内农业面污染治理,维护管理现有地膜回收网点,组织引导农牧民做好农业面污染治理工作,做好的宣传引导及监督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工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管理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115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生态环境分局等责任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施行)第四条、第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第(六)项。

116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 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负责本辖区内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耕地质量监测点每年度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各监测小区内容处理、田间管理、观察记载、调查取样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农耕保字〔2022〕6号)全文。

117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各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监管员进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培训。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各镇、村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镇有监管员,村有协管员的网格管理,明确职能职责,建立起岗位责任、巡查检查、速测筛查、信息上报、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监管制度。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全文。

118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学习,并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

119 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及三农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120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推广示范,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学习,推广使用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 。
121 渔业技术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技术推广 实施渔业公共信息和渔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渔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积极参与学习。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一条。
122 对违法捕捞的监管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等违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发现情况立即上报农牧主管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12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生产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违反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添加物质,或经营“三无”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按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者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的处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发现后及时劝阻,立即上报县农牧部门,配合农牧部门取证调查。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124 外来牲畜疫情防治和检测工作 负责对外来牲畜疫病防控的宣传工作,开展疫病检测、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配合开展外来牲畜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
125 开展控肥、控药、控水、控膜“四控”行动 加强农牧业部门内和农牧与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类农业项目和补贴政策,按照相关任务目标,监督指导各镇落实有关措施。 负责辖区内农业“四控”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组织引导农业企业、农户落实农业“四控”工作,指导农户使用国标地膜、引导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及时回收、处置残膜,做好地膜使用、回收、利用、处理台账,做好宣传引导及监督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126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责任:由县人民政府农牧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127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查。承检责任:监督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相同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条。
128 植物检疫监督 监督检查责任:由县人民政府农牧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

129 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测、检查 审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或案件处理过程对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管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管理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
130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范或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查。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查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信息公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九条 。
131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发现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辖区发现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并立即上报。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132 落实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 全面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第(十六)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第(十九)项。

四、应急管理领域(16项)
133 生产经营单位(危化、工贸、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企业除外)安全生产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现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134 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安全生产监管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各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35 矿山企业生产安全检查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化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抢救救援工作;对矿山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知识宣传以及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六十五条、七十五条、八十条、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

136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对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负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137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县工科、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村社区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问题隐患情况上报。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138 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按约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五条。

139 消防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

140 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托克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141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林草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救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协调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出现重大火情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托克托县林业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142 水旱灾害防御 县水务、应急、住建、农牧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对水利工程、排涝工程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水务、应急、住建、农牧等部门应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按照防洪抗旱规划建立并完善防洪排涝抗旱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以及洪涝干旱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汛抗旱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汛抗旱措施。 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河湖沟道、水库、淤泥坝等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配合开展防洪抗旱教育。组织参加防洪抗旱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抗旱措施,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发现或收到破坏水坝和堤防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要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建局、农牧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防汛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抗旱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3.1.4(2)条、第3.2.4(3)条、第4.9.1条、第5.2.2条、第5.2.9(4)条。

143 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在汛期进行防御洪水 应急管理部门、水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在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配合协助应急管理、水务、住建等部门开展对城市内涝和危房的排查,落实相关防汛措施;在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对辖区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汛期加强应急值守,做好辖区汛情预警,及时反馈汛情信息。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建局、农牧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144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县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 各镇为统计单位,负责提供灾情及其它相关数据。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全文;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19号)全文。

145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镇街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时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14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现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147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 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牧、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托克托县工科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农牧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148 安全生产和消防宣传服务 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意识。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托克托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林草领域(47项)
149 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和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方案,审核及开展春秋防火宣传、检查,负责开展具体公共服务事项。 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服务事项开展所需的辅助配合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各镇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50 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监测工作 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 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五条。
151 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及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 组织编制本县退牧还草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目标、任务、责任、资金等方面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退牧还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上级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任务,合理确定退牧范围,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二十条。

152 统计基层各镇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工作 负责对基层统计对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汇总上报,建立统计基层网络,按照草原法、统计法要求依法开展统计相关工作。 指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人员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和建设数据收集上报,数据质量验收,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基层建设,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草原方面统计检查。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153 草原生物灾害监测上报以及草原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组织指导 负责行政区域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报,负责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上报,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草原保护的动员、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5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对辖区内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5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负责指导各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统筹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56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对辖区内非法开垦草原行为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非法开垦草原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57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58 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 负责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封禁区日常监测、管护工作。 配合开展辖区封禁保护区内管护人员的选聘、日常巡护监管;对在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建设修筑设施、破坏基础设施、砍伐、开垦等一切破坏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制止,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第二款。
159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0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1 对采售、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负责指导各镇草原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镇 托克托县林草局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2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3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4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5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166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7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68 非法使用草原或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处罚 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恢复草地植被。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169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与各村、草原承包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对辖区内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依法进行查处。 配合县林草部门与各村、草原承包户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对辖区内不签订草蓄平衡责任书的进行摸底排查,一经发现上报林草部门。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70 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对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171 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 负责组织各镇人员培训;宣传草原鼠虫害毒害草防治知识。 组织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情况调查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草原鼠虫害毒害草调查情况。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172 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六条。
173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检查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检查工作的培训。 对行政辖区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采取防火措施的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应急管理局部门、公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74 对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检查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检查和培训。 对行政辖区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应急管理局部门、公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75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件的查处。 对行政辖区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制止并报告林草局。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应急管理局部门、公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176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177 林业科技推广 负责组织各镇人员培训,并对各镇林业科技相关知识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人员向居民推广林业科技相关知识,做好技术服务、技术指导。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条。

178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负责组织各镇人员培训并对各镇植树造林工作进行指导。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四条。
179 提供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负责组织各镇人员培训并对各镇退耕还林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人员向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导退耕还林技术和技术服务。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180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现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各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统筹网格力量对林业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81 飞播治沙造林、封山(沙)育林技术指导及咨询 负责组织各镇人员培训学习并对封山育林相关知识和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组织人员学习封山育林相关技术并组织实施。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182 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及防治技术咨询 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趋势预报并提供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183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 向国家或自治区申请审定或认定。 收集植物新品种相关材料、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五条。
184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负责对各镇实施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负责在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各镇 托克托县林草局、水务局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185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盗伐、滥伐林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滥伐林木的情况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公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186 对毁坏林木、毁坏林地行为(包含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政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毁坏林木、毁坏林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毁坏林木、毁坏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公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87 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包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擅自复耕)的行政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的宣传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法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188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法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公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189 违反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90 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的行政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191 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保护林草种苗和植物新品种的宣传教育。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在辖区内保护林草种苗和植物新品种的宣传教育。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92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告知至各镇,并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做好林木采伐伐中、伐后管理,按规定进行更新造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草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193 防沙治沙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沙化土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沙化土地监测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四条。
194 生态公益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方针政策,负责指导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培育和保护管理,开展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定权发证、实施方案编报、组织实施、档案建设与管理、销长变化统计上报等工作,协助财政部门进行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为农牧民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协助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宣传生态公益林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方针政策,实施管理辖区内公益林管理工作,并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确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生态公益林管护等相关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95 野生动物保护 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业务指导。 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托克托县林草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通过)第十八条。
六、生态环境领域(25项)
196 工业和生活废水回收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
工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废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运行进行监督指导。
住建部门: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协调推进本地区再生水利用工作;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管,承担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废水回收工作,对工作中产生矛盾纠纷负责协调化解;负责定期收集上报废水回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困难。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以及住建局、工科局、农牧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197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补贴政策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的环境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持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企业对废弃或过期剧毒化学品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持证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负责对依法收缴以及公众上交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置;依法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和引导有关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地区和部门履行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因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生态环境事件。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全市学校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组织学校制定废弃或过期试剂药品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学校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督促学校按生态环境要求规范处置实验室废水及各类污染物。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设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以及工科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应急局、教育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98 对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扰民行为及特殊活动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高音喇叭、道路交通、特殊活动等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职责认定,对属于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禁鸣标识和机动车禁限行标识设置。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除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外)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进行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举行各类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进行管理。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通过)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条。
199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对在城市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公安交管部门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排放不合格机动车。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开展淘汰老旧营运车辆及强制报废机动车工作,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督促运营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200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制定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推动落后过剩产能退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托克托县发改委、工科局以及生态环境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201 生态环境宣传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和提高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导民间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工作。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指导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支持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辖区内单位、企业、公民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切实履行环保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202 环境监管“网格化” 配合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污染源和环境治理;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环境隐患监察,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指导各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对违法排污单位的整改工作。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3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配合县人民政府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204 水源地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完善标识标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等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辖区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5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企业、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业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安全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认定,确认违法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完善“散乱污”企业网格化监管模式,开展日常排查工作,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行政交界区域。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以及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工科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全文。

206 焚烧秸杆治理和处罚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林草、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焚烧秸杆引起火灾、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查处。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托克托县林业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207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水利部门推进河湖清四乱”整治行动,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建、乱堆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排查并整治。 统筹各镇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水务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8 重污染天气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会同工科等部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实施。生态环境、发改、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牧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

209 农业和农村污染防治治理 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开展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村规民约制度。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农牧局、水务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第(三)项。

210 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用好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财政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第(二)项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11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第一一部分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第(一)项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

212 湿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保护工作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林业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的通知第六部分保障措施 。

213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六条。

214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交通局、农牧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215 水环境综合整治 发改、工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农牧、林草等有关部门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建立河长制,负责河岸(面)保洁、排污口封堵、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发改委、工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建局、农牧局、林草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216 草蓄平衡和禁牧工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托克托县林草局、农牧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17 森林资源保护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负责辖区内巡护工作,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托克托县林业局等部门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18 推广农用地膜使用及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膜市场监管。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国家标准,禁止在县生产、销售、使用厚度低于0.01mm的非国标农用地膜。同时,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应用。 做好科学使用农用地膜的宣传工作。 托克托县农牧局 各镇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关于禁产禁销禁用非标地膜的通知》全文。

219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各各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县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220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市生态环境托克托县分局 各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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