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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退还死亡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通告

来源: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09-0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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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坚决遏制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现象,严厉打击养老保险待遇恶意死亡冒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待遇领取人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因其近亲属未及时到辖区内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导致其近亲属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即为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

二、原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的实际领取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死亡待遇业务在托克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三、原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的实际领取人,应在办理死亡待遇业务后十日内退还冒领金额;如原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未实际领取,仍在原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账户内,其近亲属应协助办理退还手续,确保及时退还。

四、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冒领的实际领取人不在期限内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的,或者办理死亡待遇后不在限期内退还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回。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对拒不退还者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六、对期限内不主动申报办理死亡待遇业务或办理死亡待遇后不再限期内退还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且冒领金额较大的恶意冒领人员,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咨询电话:

托克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0471-8528066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71-8567047

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