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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460126595L/2021-001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工业园区管委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10-09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460126595L/2021-001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工业园区管委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10-09
公文时效

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 企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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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 通过对园区企业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区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集聚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为实现园区发展的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综合考虑园区的特点和工业化示范基地的要求,入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政策;

 (二) 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 入园项目(企业)投资强度、销售额和税收预期达到各工业园区详规确定的动态水平;达到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的规定;

 (四) 工业建筑容积率达到各工业园区详规约束标准;

 (五) 排放“三废”符合园区环保约束标准;

 (六) 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七) 入园项目(企业)在入园时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必须遵守园区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以书面形式承诺接受园区及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和接受园区退出条件。

第六条 项目(企业)入园的程序办法。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项目(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对属于园区管委会按授权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准入答复;对属于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园区管委会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明确答复。园区积极帮助入园企业(项目)办理入园手续后,开工建设。

第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企业)业主可委托园区管委会代办常规审批手续及相关证件,项目(企业)业主须提供所需各类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全部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八条 入园协议应明确园区项目(企业)退出条件,园区管委会对入驻园区的项目(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由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不成的,园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其改正,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改正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园区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项目(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一)入园的项目(企业),自签订的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自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60%的;

(三)建成的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

(四)已入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入园的项目(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9人(含9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 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 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 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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