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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MB1915712M/2024-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农牧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4-2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MB1915712M/2024-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农牧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4-23
公文时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2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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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托克托县**宠物医院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托克托县**宠物医院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22**********

地址:托克托大街********

经营者:胡*

身份证件号码:2114221999********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兽用处方笺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未建立用药记录一案,托克托县农牧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结束。

2024年1月26日 ,托克托县农牧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托克托县**宠物医院店例行检查,发现托克托县**宠物医院店涉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未经兽医开具兽用处方笺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同时未建立用药记录。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之规定。

2023年1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涉案兽药的销售情况、货值金额及是否造成农牧业生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目前该案已基本查清。

现查明:

2023年至2024年,当事人向呼和浩特市****管理有限公司分三次购进内蒙润合销售兽药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其规格为100片/盒,50mg/片,进货日期2023年11月23日(备货任务单号:PK23112******),进货数量2盒;进货日期2024年1月6日(备货任务单号:PK24010******),进货数量2盒;进货日期2024年1月17日(备货任务单号:PK24011******),进货数量2盒;合计进货兽药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6盒。第一次进货价格:234元/盒。其余两次进货价格:260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片,500元/盒。

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共销售了230片,自用了230片,现场检查库存剩余140片。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计算货值金额为:6盒*500元=3000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30盒*5元=1150元。

当事人剩余库存与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相符。因此对当事人供述的销售及自用情况予以采纳。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兽用处方笺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同时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托克托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开具的《关于准予动物诊疗许可》的证明;当事人身份证(胡*)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合主体。

证据二: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2年1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十份;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标签打印件八份;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进货票据复印件三份;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销售票据微信截图打印件八份;托克托县农牧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据登记保存请示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兽用处方笺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同时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证据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一份;《先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一份;《先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月26日,询问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2024年3月5日,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5日,询问现场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对涉案兽药先行处置的核对认可。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具备客观性、关联性、真实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托农牧(兽药)告〔2024〕1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作为诊疗机构未经兽医开具兽用处方笺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使用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100片/盒,50mg/片)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3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存在多条违法行为,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般处罚档次“货值金额小于5000元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9倍以上3.1倍以下罚款。”进行裁量: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

2.没收经营的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40片;

3.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4.处以罚款9000元。

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一般处罚档次:“货值金额小于5000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 以下罚款。”进行裁量:

1.责令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不得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

2.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3.处以罚款15000元。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般处罚档次“对违法单位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裁量:

1.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用药记录;

2.处以罚款22000元。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法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综合裁量。

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

2.没收经营的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140片;

3.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

4.责令当事人立即建立用药记录;

5.责令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不得销售、使用兽用处方药;

6.处以罚款:22000元;

罚没款共计:23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县财政局非税收集中汇缴专户(账号:0400301220000000

04512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托克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托克托县农牧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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