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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624C/2024-0002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10-08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624C/2024-0002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10-08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托克托县引黄灌溉有限公司农业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8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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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托克托县引黄灌溉有限公司农业用水

价格调整的通知

托克托县引黄灌溉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以及自治区、呼市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按照《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呼发改价字[2023]1052号)的文件要求,我委严格按照定价审批程序,现已逐项完成,决定对托克托县引黄灌溉有限公司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基本价格

麻地壕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0374元/m3;大井壕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1462元/m3;丁家夭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2075元/m3;毛不拉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0.2607元/m3(具体见附件:托克托县引黄灌溉有限公司农业用水价格表)。

二、实行累进加价水价

为了提倡和促进节约用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在我县引黄灌溉区域内实行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依据水利部《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玉米》托克托县玉米灌溉用水定额标准为:平水年的通用值为168立方米/亩,先进值为119至136立方米/亩;枯水年的通用值为292立方米/亩,先进值为206至236立方米/亩。用水在定额以内的水量执行现行水价;超定额(计划)用水在20%(含)内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不低于定额(计划)内水价的0.5倍收取;超定额(计划)用水在20%-50%(含)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不低于定额(计划)内水价的1倍收取;超定额(计划)用水在 50%以上的,超出部分水费按照不低于定额(计划)内水价的2倍收取;水资源税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征收。

三、实行协商定价

对于合作社等相关用水户需单独供水的,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

四、相关措施

1、为了维护灌区健康持续发展,今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农业用水的成本监审,根据用水成本的监审形成有效的价格调整机制,以适应农业用水市场价格的需求。

2、引黄灌溉有限公司对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取的社会各方面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疏导各方矛盾。

五、执行日期: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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