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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3-000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24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0000115317000/2023-000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4-24
公文时效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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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县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驻托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托克托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托克托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收城镇房屋范围为云中酒业公司以东的双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房屋。

第二条 城镇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檐高以2.2米为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宅基地的每户标准面积最高为300平方米。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种养殖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按照产权产籍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按照原批准使用的用途予以补偿。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及《托克托县城镇房屋征收与改造建设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根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安置。

第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进行评估或产权调换。

第三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九条 货币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结合建筑容积率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

(二)房屋补偿标准

1.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的(含0.45),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45之内的未建面积按照1800元/平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含0.8),0.45以内的面积按2000元/平方米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照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0.8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8的,0.45以内的面积按照2000元/平方米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对容积率超过0.8的部分按照8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三)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面积以每户300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宅基地实有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按照实有宅基地面积乘以225元/平方米补偿。宅基地实有面积超出300平米的,超出面积按90元/平方米补偿。

(四)附属设施作价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房屋产权调换

(一)所调换房屋产权性质均为国有土地商品房。

(二)宅基地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含0.45),实有建筑面积1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商品房,建筑容积率0.45内的未建面积1平米调换0.9平米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宅基地建筑容积率在0.45—0.8之间(含0.8),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的建筑面积1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商品房,剩余建筑面积1平方米调换0.3平方米商品房,建筑容积率0.8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四)宅基地建筑容积率超过0.8的,建筑容积率在0.45以内建筑面积1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商品房,建筑容积率0.45—0.8之间的面积按1平方米调换0.3平方米商品房,建筑容积率超过0.8的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照8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不再对宅基地予以补偿。

(六)被征收人实际回迁面积少于产权调换面积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计算补偿。

(七)被征收人实际调换住房面积超过应调换面积时,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购买。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城镇房屋征收过程中,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征收工作中,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主动搬迁交验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并搬迁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户型。

(三)检举揭发征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员奖励5000元,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责任人依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 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十三条 回迁过渡期限为24个月,政府应提供过渡房。政府不能提供过渡房屋的,应给予回迁过渡费,标准为每户400元/月;因建设方原因导致被征收人超出24个月未能回迁的,从第25个月开始过渡费按每户800元/月给与补偿,在交房时一次结清。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搬迁费每户20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23-01号。原托政发〔2017〕88号《托克托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附属设施作价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作价补偿标准

一、凉房(檐高2.2米以下)每间200—2000元。

二、菜窖:水泥盖板2000元/个,砖窖1000元/个,土窖500元/个。

三、门楼每个500元—2000元。

四、压水井1000元/眼。

五、砖砌井400元/米、土井200元/米、机井150元/米。

六、住户安装的自来水村集体每户600元、城镇每户3500元。

七、住户自建土围墙35元/平方米,砖围墙12墙50元/平方米、24墙80元/平方米、37墙120元/平方米。

八、固定电话每部220元。

九、房屋建筑结构及其二次装修依据评估公司的房屋评估修正系数给予补偿。

十、有线电视、宽带、三项电询价。

十一、暖气按采暖面积给予补偿,土暖50元/平方米、地暖75元/平方米。

十二、被征收人自种的各种树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十三、猪圈、羊圈、暖棚等其他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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