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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托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9-2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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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河口旅游度假区、县直各部门:

现将《托克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托克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托克托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依法决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托克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政府办法规股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相应职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在本地从事法律工作或法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

(四)责任心强,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身体条件和时间精力。具有政府法律顾问经验、获得过国家、自治区级专家或者优秀律师等荣誉表彰的优先聘任。

第五条 县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采取律师事务所、高校、科研机构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思路和建议;

(三)为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参与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选题、起草、咨询论证;

(五)为诉讼、行政复议和调解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参与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草拟、修改、审查等;

(七)为社会公共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八)参与行政机关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

(九)承担县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三)根据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与相关调研活动;

(四)取得服务报酬。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保守工作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聘任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政府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不得作出其他有损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形成意见,并由法律顾问形成意见书;

(三)处理重要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会议研究或者协商洽谈的,由政府办法规股通知其参加;

(四)政府办法规股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登记完善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政府办法规股汇报,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按要求参加有关活动,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政府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聘期届满,政府法律顾问可依本规则申请续聘。

第十六条 县政府办应当建立县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法律意见采纳率、述职情况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七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

第十八条 各镇、河口旅游度假区、县直各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