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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9-0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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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内蒙古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内处非组发〔2017〕4号)、《呼和浩特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呼处非办发〔2017〕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托克托县境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属地行业管理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为本行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实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等。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非法集资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线索上报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举报者可直接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金融办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13039515432;县金融办0471-8519806。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五)匿名举报。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申请奖励资金,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举报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各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认真收集整理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17-07。